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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一般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標籤: 認定 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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