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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特徵

保險合同的特徵

保險合同的特徵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徵外,還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徵。(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受益狀況,合同被區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前者是指當事人為享有合同的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後者是指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權利而不必償付相應的代價。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險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時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這種保障包括有形和無形兩種形式。有形保障體現在物質方面,即保險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給予一定金額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無形保障則體現在精神方面,即保險人對所有被保險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們能夠解除後顧之憂。(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要得到保險人對其保險標的給予保障的權利,就必須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而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就必須承擔保險事故發生或合同屆滿時的賠付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關聯的。但是,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四)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接受與否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為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由保險人事先擬定並經監管部門審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險知識,不熟悉保險業務,很難對保險條款提出異議。所以,投保人購買保險就表示同意保險合同條款,即使需要變更合同的某項內容,也必須經保險人同意,辦理變更手續,有時還需要增繳保費,合同方才有效。(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為射幸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僅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給付義務,即保險人的義務是否履行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尚不確定,而是取決於偶然的、不確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但保險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單個保險合同而言,而且也是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但是,由於保險當事人雙方資訊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因為,保險標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後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險人通常是根據投保人的告知來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狀況對保險經營來說關係極大。另外,保險經營的複雜性和技術性使得保險人在保險關係中處於有利地位,而投保人處於不利地位。因此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更需要誠信,即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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