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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的最根本目標是

一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通常由兩大部分構成:一是國家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對本國保險業進行巨集觀指導與管理;二是國家專門的保險監管職能機構依據法律或行政授權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以保證保險法規的貫徹執行。

保險監管的最根本目標是

保險監管的內容主要有:市場準入監管、公司股權變更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內部控制監管、資產負債監管、資本充足性及償付能力監管、保險交易行為監管、網路保險監管、再保險監管、金融衍生工具監管等。

由於被保險人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產品的認知程度是極為有限,現實與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法律和規則,對供給者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制約,還有一些強制的資訊披露要求,讓需求者儘量知情。

同時也鼓勵需求者自覺掌握儘量多的資訊和專業知識,提高判斷力,並且應當對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承擔相應的風險。顯然監管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險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公司的惡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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