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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金融部分析師郎朗表示,總體來看,《辦法》的制定和釋出主要基於是現階段保監會治理保險行業信保業務亂象、補齊相關制度短板、防範系統性風險和金融交叉風險的舉措,也是提高行業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助於推動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小而分散的信保業務,實現信保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信保業務具有為企業融資及債券發行增信的作用,這一業務在獲得廣闊發展空間的同時,也面臨一定的金融交叉風險。

為此,《辦法》明確指出准入門檻,首先在償付能力方面,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於此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並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後恢復開展信保業務。同時,《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

針對保險公司為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辦法》規定,不得為四種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和債權轉讓行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以及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融資行為(其他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中國保監會禁止承保的其他行為。

針對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辦法》規定,禁止保險公司與不符合網際網路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合作以及超額承保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另外,針對保險公司開展網貸平臺信保業務的,規定汽車抵押類或房屋抵押類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5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其他信保業務,單戶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100萬元,單戶投保人為自然人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聯合資信認為,此類規定主要用於規範網貸平臺信保業務,並控制其帶來的信用風險。

同時,《辦法》規定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違反保險原理、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上限等信保業務。同時,禁止保險公司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開展信保業務。此外,《辦法》明確,保險公司在經營信保業務過程中,存在七種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於違反《保險法》有關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七種情況分別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開展信保業務的;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再保險的;未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超業務範圍承保的;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開展信保業務的;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的;未按規定使用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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