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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扣除規定

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扣除規定
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扣除規定具體如下: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2、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上述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端辦稅端、電子或者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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