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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是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儲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資料資訊、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係結束後、客戶交易資訊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儲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資訊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資訊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資訊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資訊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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