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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般來說,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在新頒佈的民法典中,其並未對房產部分進行修改,有關房產分配的問題依舊延續舊法律。男女雙方在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均等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房產且登記在一方名下不存在還貸的,則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存在還貸,那麼一方需要對另一方就共同還貸部分和增值部分進行補償。但婚後買房只寫一方名字不屬於共同財產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即該套房產的房款用的是個人婚前財產,且全款購買時,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對房產歸屬做了詳盡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處理。房產未過戶時,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仍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產由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被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為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後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進行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房產在婚後需要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且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產權屬於該方父母,不屬於夫妻財產。離婚時,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如果該房產是婚前夫妻一方全額支付購買,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該房產在婚後需要雙方共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則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並按按揭的數額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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