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婚後個人財產約定怎麼寫

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婚後個人財產約定怎麼寫

1.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某某 ,男,某年 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地方,

婚後個人財產約定怎麼寫 婚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

乙方:某某,女,某年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與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記結婚。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現就

雙方財產做如下約定:

1、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具體包括住房(位置、房

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權(詳細說明)以及其它財產(應

一一說明);

2、甲方婚後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購買的、並於XXXX年XX月XX日產權

登記的[房地產權證編號:X房地X字(XXXX)第XXXX號]、位於X

市X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的權屬約定如下:X市X區XX路

XXX弄XX號XX室房屋歸甲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

所有,具體補充說明,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

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

有;

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夫妻一方

給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實無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

受方所有。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依據法說清楚的按夫妻

共有處理。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於

2.婚後財產約定書該怎麼寫

根據我國修改後的婚姻法,夫妻除有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外,還有約定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財產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所以也應該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

第三,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婚後的財產歸屬協議怎麼寫

甲方: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

身份證號碼:XXX,聯絡電話:XXX。 乙方:XXX,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

身份證號碼:XXX,聯絡電話:XXX。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瞭解,且感情日益穩固,於XXX年XX月XX日在XX省(直轄市/自治區)XX市XX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XXX),雙方均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

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婚後財產達成如下公證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後財產作出如下約定: 1、房屋:座落於XX市XX區XX路XX號,建築面積為XX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歸XX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XXX方的XX牌XX型號轎車一部,歸XXX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XXX方的XX銀行存款XX萬,歸XXX所有; 4、…….(自行補充需要約定的財產) 三、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

4.夫妻婚後約定共同財產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婚後財產約定協議

甲方: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

身份證號碼:

乙 方: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與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為夫妻關係,婚後雙方有各自獨立的工作、收入來源及帳戶,為共同承擔家庭責任,避免婚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在雙方自願、合法,不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下,雙方協商一致,現自願就婚後財產做如下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5.夫妻婚後財產協議書怎麼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有了法律規定的支援,在實踐中,新人多在婚前或婚後做婚前財產協議,但以做婚內財產協議的人數越來越多。在這些協議中,絕大多數約定的內容相對於雙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約定“婚後雙方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約定,是約定在特定條件成就時,將原屬於自己的財產按協議歸對方所有。

比如,約定一方若提出離婚,需將原屬自己的財產無條件歸屬另一方等等。從這些約定的內容上來看,似乎十分不“公平”,並且還有限制離婚自由的嫌疑。

那麼,這些約定有效嗎? 近期,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爭議焦點就是關於看似“不公平”的婚前財產協議是否有效?以下是案件情況,您可以參考下,若需要寫婚內財產協議,建議委託律師幫您書寫。 案情簡介: 劉某(男,化名)與康某(女,化名)在婚前簽訂一協議。

協議約定: 1、劉某在婚前有一套住房,價值100萬左右,尚有貸款40萬左右。該房貸款由劉某婚後繼續償還,並供雙方婚後共同居住使用; 2、劉某每月工資8000元,需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交由康某統一管理和支配,康某每月給劉某工資數額的20%用於劉某的日常開銷和人際交往。

3、雙方應不離不棄,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離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1)若劉某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劉某婚前的房產歸康某所有,劉某還需要繼續支付該房的剩餘貸款; 第二、劉某向康某支付生活費,數額為劉某月工資收入的70%; 第三、劉某在離婚時向康某支付賠償金20萬元; (2)若康某違約提出離婚,則需要: 第一、康某向劉某出示書面道歉一份; 第二、康某搬出劉某的住房; 第三、即使康某提出離婚,劉某仍需向康某支付4萬元錢款。

劉某與康某婚後三個月即開始出現矛盾,劉某向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康某解除婚姻關係,並主張婚前簽訂的協議違背公平原則,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財產處分約定,應予撤銷,在庭審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協議履行。 而康某則辯稱,雙方雖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婚前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劉某提出離婚,應按協議履行。

法院判決: 深圳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提出離婚,應按婚前協議約定履行,房產應過戶給康某,由劉某負責償還欠付的銀行貸款;劉某每月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資收入的70%,並在離婚判決生效後的七日內,向康某支付20萬元賠償金。 一審判決後,劉某不服,以雙方離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產生矛盾,劉某並無過錯,也無向康某賠償的義務,一審法院更不應該把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判歸康某,月工資收入70%如果歸康某,否則自己生活就無法正常維持。

深圳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協議”中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劉某向康某提出離婚時,應向康某支付賠償金20萬元;劉某承諾提出離婚將自己的房產歸康某所有,應予支援,且剩餘貸款,應由康某支付。關於離婚後劉某向康某支付每月工資70%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原則,法院予以撤銷。

深圳婚姻律師團分析: 本案中,劉某與康某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符合夫妻財產製的約定。一般來說,夫妻財產製一般有三種類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別財產制。

本案中,劉某與康某二人關於婚前財產的約定實際上是對劉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約定歸康某所有的財產約定形式,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本案雙方簽訂的婚前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也沒有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並且簽訂時雙方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的內容合法,也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認定協議有效。

婚前財產約定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要求撤銷或變更需由雙方協商一致。

二審法院之所以認為劉某在離婚後需繼續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資收入70%顯失公平,主要考慮劉某離婚後的收入並不處於已確定的狀態,且考慮雙方婚齡較短;房貸繼續由康某償還的原因也是基於此。 此案例給擬進行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協議的當事人提了個醒兒,即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結合自身情況、多從理性而非衝動的態度來擬定協議的內容及起草協議。

並且,協議內容是否看似“公平”不會對協議是否有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簽訂婚前或婚內協議,當事人應慎之再慎! 如果還需要更詳細的諮詢,建議到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網線上諮詢深圳離婚律師團馬成律師,或電話諮詢深圳婚姻律師,以便了解更詳細的法律規定,138加2431,再加6788。

6.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範本,範文,標準格式

易軼律師易軼律師解答: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相關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的協議書,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並無形式上的區別,只是協議約定的內容不同而已。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等個人資訊。

2、當事人對財產的約定形式,如約定婚內所得個人財產歸個人。

3、約定的時間段,如結婚後10年,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

4、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7.婚後房子變成個人財產怎樣寫協議

婚後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可以通過夫妻約定是否為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後沒有財產約定,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要看一方的出資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一方的出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所購買的房屋可約定為一方的財產。

如果一方得出資本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購買的房屋,另一方不同意作為個人財產的,就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無論一方的出資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自願並約定,此房屋可以是一方財產,法律是認可和保護的。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婚後共同財產約定給一方協議該如何寫才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出於雙方均真實有效的意思表達並且沒有被強迫欺騙等情況下自願訂立的協議書均受法律所保護。

協議參考: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男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族,現住

身份證號碼: 系女方 之夫。

女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族,現住 身份證號碼: 系男方 之妻。

男、女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之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供協議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位於 省 市 區(建築面積 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 地字號:權字第 號)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男方僅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

除此之外,男方不得私自轉讓或利用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

第二條、汽車歸屬

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汽車(車牌號 )一輛歸男方所有。

第四條、存款

夫妻在目前共有存款約 萬歸男方所有,此後存款為雙方共有,分割時平均分配。

第五條、債權及債務

本協議生效前各自名下的債權及債務歸各自所有

本協議生效後各自名下的債權及債務歸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單獨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條、對離婚的約定

如女/男方有過錯,造成離婚(包括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

1、女/男方自願放棄家庭全部共有財產,淨身出戶;

2、夫妻共有財產全部歸女/男方所有

雙方無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第七條、其他

婚後各方所繼承和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雙方自願簽訂,清楚瞭解起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執行。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9.最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怎麼寫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

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4yl51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