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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機構是指

非法金融機構是指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是1998年7月13日朱鎔基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主要是規定了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的程式、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辦法、以及違背條例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和相關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沒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單位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沒有經過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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