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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運動員黃牌警告的規則

足球運動員黃牌警告的規則

1、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隊員連續違反規則;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有不正當行為者。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2、黃牌是指裁判在足球比賽中,對犯規球員作出警告的一個工具。傳統上裁判會將球員的犯規詳情記錄在隨身的小記事簿內,因此警告亦被稱為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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