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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先使用權範圍包括哪些

商標在先使用權範圍包括:

商標在先使用權範圍包括哪些

在先使用權的範圍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於註冊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加有別於註冊商標,應當允許並鼓勵此種改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使用人“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註冊的服務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為印刷體的“長城”,註冊商標由手寫體“長城”兩字和“長城圖形”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將其商標“長城”字型做接近於註冊商標字型的改變,或者加上“長城圖形”,就屬於不正當使用,應當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變字型的前提下在“長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關”字樣,使其商標改變為“山海關長城”,則此種改變為更有別於註冊商標的改變,應當允許並予以鼓勵。

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該服務的服務專案”。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襯衫”,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領帶、鞋、帽”等。其中“襯衫”與“服裝”屬於類似商品,則在先使用人只能繼續在“襯衫”商品上繼續使用其商標,既不得在“領帶、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襯衫”以外的服裝產品(如西服、褲子等)上使用其商標,否則構成對註冊商標的侵害。

標籤: 商標 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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