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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三提供使用證據手續有哪些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使用”是“撤三”條款的核心所在。商標撤三提供使用證據的手續有:

商標撤三提供使用證據手續有哪些

1、是包含完整商標、能夠與具體商品聯絡的廣告宣傳資料。比如能確認時間的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的廣告實樣,與廣告公司或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廣告合同或其開具的發票,能確認時間的店堂、燈箱、戶外廣告的照片,與商標印製企業簽訂的標明商標的合同或者開具的發票等。

2、是經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是包含完整商標和使用時間的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服務用品、商業交易文書。在收集證據時要注意證據中所體現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的一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等問題,確保“使用”證據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商標不被“撤三”。

4、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的可觀情況,一般指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情況。

政府政策限制,由於政策的限定,有些特定的商品生產銷售無法進行,或無法獲得審批,商標不使用也屬於正當理由。

破產清算,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不能再進行生產經營,因為無法正常使用。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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