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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節假日國慶節放假規定

國家節假日國慶節放假規定

國慶假期有幾天

根據公佈的國家法定節假日調整方案,“十一”國慶節放假3天,允許週末上移下錯,與法定節假日形成連休。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春節、中秋之類的)安排加班的,無論公司是否安排調休,都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如果公司安排工作不放假的,應當向公司說明該情況,或者要求公司安排放假,或者要求公司支付300%工資。

如果公司拒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

國家節假日國慶節放假規定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六條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國慶節的由來

新中國誕生是在1949年的9月21日。也許你要問了,為什麼國慶節不是9月21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魯迅的夫人許廣平提出:新中國成立需要國慶日,理應把10月1日定為國慶日。

1949年的10月2日,政府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規定每年的10月1日為國慶日,並宣告這一天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日子。

後來,每年的10月1日,全國各地舉國歡慶,這就是國慶節的由來。

計薪天數

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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