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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人員解釋

1、遺屬補助物件應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須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遺屬人員解釋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須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無生活來源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不服從分配工作的待業子女,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3、《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標籤: 遺屬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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