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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憲通書簡介內容

時憲通書簡介內容

1、在戰國時期之前,黃帝、顓頊、夏、殷、周、魯等朝代,所使用的歷法,皆為「四分曆」,其中黃帝、周、魯三種曆法以子建月,即以仲冬月(陰曆十一月)為一歲之首。殷朝曆法以醜建月,即以季冬月(陰曆十二月)為一歲之首。夏朝曆法以寅建月,即以孟春月(陰曆正月)為一歲之首。顓頊時曆法以亥建月,即以孟冬月(陰曆十月)為一歲之首。到了漢武帝時,已出現了曆法與天象不符的偏差。《漢書》「律曆志」形容此時為:「朔晦月見,弦滿望高」。武帝下令司馬遷、落下閎、鄧平等人改秦「顓頊歷」,另訂「太初曆」,仍以夏曆的孟春之月為歲首,並將二十四節氣列入曆法。這套曆法一直沿用了兩千多年,民國以後,才改用陽曆。

2、在西周時,人們已將沿著黃道赤道的恆星分為二十八星宿,後來並命名為:東青龍:角、亢、氐、房、心、尾、箕。南朱雀:井、鬼、柳、星、張、翼、軫。西白虎:奎、婁、胃、昂、畢、觜、參。北玄武:鬥、牛、女、虛、危、室、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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