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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三大不平等條約的主要內容

近代史三大不平等條約的主要內容

1、《南京條約》。《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該約於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朝政府英國簽訂。《南京條約》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國:

(1)割讓香港島;

(2)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

(3)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

(4)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

(5)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

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2、《馬關條約》。《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又稱《春帆樓條約》)共11款,並附有“另約”和“議訂專條”。條約的主要內容為:

(1)中國承認朝鮮“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實則承認日本對朝鮮的控制;

(2)中國將遼東半島、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包括釣魚島)、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

(3)中國“賠償”日本軍費白銀兩億兩;後增加三千萬兩“贖遼費”;

(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四地為通商口岸,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在以上各口岸駐紮,日本輪船得駛入以上各口岸搭客裝貨;

(5)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市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其產品免徵一切雜稅,享有在內地設棧存貨的便利;

(6)日本軍隊暫行佔領威海衛,由中國政府每年付佔領費庫平銀五十萬兩,在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不撤退佔領軍;

(7)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將戰俘盡數交還,中國政府不得處分戰俘中的降敵分子,立即釋放在押的為日本軍隊效勞的間諜分子,並一概赦免在戰爭中為日本軍隊服務的漢奸分子,免予追究。

3、《辛丑條約》。《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中國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奧、西、荷、比十一國政府簽定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條約規定:

(1)中國賠款價息合計9.8億兩白銀(詳情為賠償4.5億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約9.8億兩);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標籤: 平等 條約 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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