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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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作證的證明材料寫法:
1、據實交代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證明證人的認知、記憶、表達能力。證人所作證言,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符,不能表達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證人。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證人證言的提供方式要有效。若證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經過原被告或控辯雙方的質證,證人的資格、能力,證言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由於經歷過雙方脣槍舌劍的洗禮,證人證言的可信性會非常高。相反,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覈實,或者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因此,我們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要求來製作單位的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爲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庭作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 上法庭證人到不了怎麼寫證明1、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2、在我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不得無故不到庭。對於無故不到庭的,法院對其提供的證言是否採信有很大風險。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3. 我是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書面證據怎麼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爲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被告有義務向法庭舉證,來用以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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