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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法律

【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工會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監督作用 《勞動法》和《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對工會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作用作了如下規定: 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會法》第20條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監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勞動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工會法》第21條進一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代表勞動者簽訂集體合同以調整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規定》進一步規定,工會可以就勞動合同的管理等與企業進行協商,爲工會參與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對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調處勞動合同爭議。工會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職工認爲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①。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在勞動爭議中所佔比例較大。工會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主持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及時在企業內部化解矛盾;作爲勞動關係三方代表之一,參與勞動爭議仲裁;幫助和支援勞動者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 我國地方勞動合同立法基本承襲了《勞動法》和《工會法》的規定。只有少數地方對此作了一些改動,使工會的作用更具體化。如上海規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突出了工會作爲勞動者代表者的身份。同時,對用人單位裁員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項內容:一是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二是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30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② 這些內容彌補了現行法律的不足,加強了工會參與和維權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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