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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包括五險一金

工資包括五險一金

工資不包含五險一金。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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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資收入是否包括五險一金

月工資收入不包括五險一金。五險一金是根據工資的多少扣費的。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的基本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五險一金是國家強制要單位繳納的,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户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資薪金包括五險一金嗎

工資薪金是不包括五險一金的。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一般是包括五險一金在內的,但勞動者到手的工資一般是單位已經代扣完五險一金之後的工資。

五險一金具體包括如下:

1、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2、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最大的好處就是實行社會統籌,具備共濟性,增強了抗風險能力,保障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

3、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4、生育保險: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的作用是使生育女職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保障,不至於因生育停止工作和陷入生活困境;

5、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致殘、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需繳費;

6、公積金:是單位給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社保五險一金的作用具體如下:

1、工傷保險:認定為工傷以後就能夠享受到對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2、失業保險:在失業以後滿足相應的條件就能夠領取到失業保險金;

3、醫療保險:在退休以後可以享受到終身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養老保險:在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累計繳費滿15年的情況,則可以每個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5、生育保險:在生育的時候能夠享受到對應的生育津貼以及生育報銷

6、住房公積金:未來就可以在房屋相關的用途使用。即使在職的時候沒有用完,在退休以後也是可以一次性取出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的月工資收入一般是包括五險一金的。五險一金是根據工資的多少扣費的,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税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税;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税。納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税。

工資總額包括單位繳納的五險一金嗎

工資總額不包括五險一金。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下列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不包括。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税 法實施條例》第四 十、四十 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 是指企業按照國税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 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等 社會保險費 和 住房公積金 。

標籤: 五險 工資 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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