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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有哪些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併、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

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

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

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訊、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

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

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於高風險狀況;

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

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

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標籤: 逃廢 銀行 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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