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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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如下:
2.1、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3.2、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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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法律分析: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1、發生的時間段不同,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生效時發生的,而撤銷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發生的。2、法律效力不同,要約一被撤銷後要約就會失效。要約的撤回: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約。有兩個條件:發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於要約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相對人。撤回要約的效力是阻止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不是要約失效的原因。要約的撤銷:要約生效後,相對人作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銷要約。有三個條件:發出撤銷的通知;撤銷的通知須於相對人發出承諾的通知之前到達相對人;要約屬於可撤銷的要約。三種要約屬於不可撤銷的要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出了準備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
一、要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
1、要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如下:
(1)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2)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3)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什麼是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要約的撤回。要約人在要約未送達受要約人時,取消要約的行為稱為要約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約的通知先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即可撤回要約;
2、要約的撤銷。要約人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後取消要約的行為稱為要約的撤銷。要約分為可撤銷的要約和不可撤銷的要約,對於不可撤銷的要約,只有撤回的問題。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要約撤回和撤銷有兩個區別,分別是:
1、法律效力不同。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2、生效時間不同。要約撤回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撤銷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1、要約被拒絕;
2、要約被依法撤銷;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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