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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誰提出來的

公安部部長周永康。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意思是作為一個光榮的人民警察,就要從國家、集體、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發,執法行為要公平,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重,要全心全意的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做一個合格的人民警察。

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誰提出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必須遵守紀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2、洩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4、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5、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6、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7、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8、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9、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10、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12、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標籤: 執法為民 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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