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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內容

《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內容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當前版本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由此可見,義務教育法的總則的內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意義、九年教育制度、調整的範圍、教育發展總體要求等。

法律客觀:

“一些學校認為收取擇校費是防止腐敗、體現教育公平的一種方式,這是不對的。擇校費的出現不僅違反了義務教育法,更是破壞教育公平原則的最直接的體現。”全國人大代表郭澤深認為,應該儘快取消公辦學校收擇校費這一做法。他指出,取消不合理的擇校費,治本之策在於堅持教育公平為根本,繼續加大對教育的投入,促進教育均衡發展,並遵循以下兩項原則。1.就近確保。新頒佈的《義務教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表明了就近入學是義務教育的分配原則,而目前的教育資源還達不到讓家長有任意選擇學校的權利,嚴格遵循此項原則將能保證每個適齡兒童都能在公辦學校中有一席之地。2.高分選擇。以考試分數來選學校,實行高分選擇的原則。每個人都憑自己的本事,根據所考的分數來選擇學校。要想進入重點學校就必須達到一定的分數,實現公平公正。依法落實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保障新體系新《義務教育法》首次確立免費原則。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我國政府已經決定,自2006年春季起,免除西部省份4900萬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到2007年,中、東部地區各省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這意味著,中國義務教育階段80%的學生將不再交納學雜費,意味著在農村全面免徵農業稅的同時,完整意義上的“義務教育”即將從中國廣袤的農村發端,展現一幅嶄新的藍圖。新《義務教育法》首次明確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新《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新《義務教育法》將近幾年實行的取消農村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集資、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轉移支付等有關政策上升為法律規範。由此,困擾我國義務教育發展的投入嚴重不足問題,將有望得到根本解決。新《義務教育法》確定了經費保障新體系。新《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專案、按比例分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等等。這是對過去“地方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等義務教育投入管理體制的重大調整,明確了各級政府的職責,保證了“人民教育人民辦”向“義務教育政府辦”的根本轉變。此外,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從法律上杜絕了過去那種“轉移支付被轉移”、“上進下退”等漏洞,使義務教育經費有了切切實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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