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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淺論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刑罰 論文摘要:由於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存在較大差異,這就要求我們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內容要有一個深入地瞭解,具體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徵,完善我國當前的少年司法制度,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標。 一、未成年人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刑罰 論文摘要:由於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存在較大差異,這就要求我們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內容要有一個深入地瞭解,具體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徵,完善我國當前的少年司法制度,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標。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從廣義上講,不僅包括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為,還包括違反道德規範的不良行為。現代少年司法起源於普通法。在普通法中,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是指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另一方面則是指法律僅僅禁止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成年人實施了這些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問題,我國刑法學界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同我國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應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 年齡是承擔刑事責任的決定因素。只有當自然人達到一定年齡,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時,才能要求行為人對自己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一直以來,普通法都認為7歲以下的兒童是不具備犯罪能力的,但是這種情況已經有所改變。根據香港的《少年犯條例》,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已滿10歲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能犯罪,但是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是在明知其行為違法的情況下犯罪的,此推定就被推翻了。已滿14歲的人必須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可以被指控及判處任何罪刑。 我國現行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不滿14週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不滿14週歲的人身心發育不成熟,很難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實施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第二,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己經具有了對嚴重犯罪行為的辨認和控制的能力,因此,對刑法所明文列舉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年齡階段的人,已接受了較多的教育,身心發育比較成熟,對何為犯罪有了比較明確的認識,也能控制自己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故應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筆者不贊成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打擊和預防犯罪。首先,這種觀點和刑罰輕緩化、非刑罰化的國際趨勢格格不入,刑罰是最嚴厲的處罰,而預防和控制犯罪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參與,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預防犯罪,實際上是國家和社會在推卸責任;其次,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預防犯罪並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意味著更多的未成年人將被監禁在監獄中,這將無法避免罪犯的交叉傳染,不利於其改造;再次,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受未成年人的發育狀況、地理氣候條件、教育發展水平以及刑事政策的影響,目前,我們應當考慮到東西部的經濟、教育各方面差異造成兒童生理和心理狀況成熟程度的不同,西部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與東部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樣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處罰上實質的不平等。 三、未成年人犯罪與刑罰的適用 刑罰輕緩化和非刑罰化已經成為當前的國際趨勢,不少國家都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的刑罰制度作出一系列特殊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以及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除此之外,刑法典並未對其他刑罰的適用作出具體的特殊規定,而是在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罪犯的刑罰適用問題作了相關規定。 1.無期徒刑的適用 由於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無期徒刑便成為未成年人所適用的最重刑罰。有學者認為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方式,將不可避免地減少罪犯自我改造的積極性,且與當今許多國家倡導的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任何形式的終身監禁刑的規定以及刑罰輕刑化的趨勢不相符合。①因此,對未成年人應當慎用無期徒刑。 我國刑法並未禁止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無期徒刑,但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雖然刑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懲罰犯罪,保護社會和公共利益,但是如今我們更加強調其改造和教育罪犯的社會目的。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特點,具有相當大的可塑性,如果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其在改造場所受到交叉感染的機會和可能性比成年犯更大,其結果是未成年犯不但得不到有效改造,甚至可能會增加其犯罪傾向。②因此,應當控制和減少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無期徒刑。 2.緩刑的適用 緩刑是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予以有條件地釋放,其在被釋放後仍處於執行緩刑機關的監視之下,並且由執行緩刑機關保證該罪犯遵守緩刑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如果未成年罪犯免於監禁,避免接觸其他重刑犯,將更有利於其改造,因此緩刑尤其適合於未成年罪犯。近年來,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的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其他刑罰種類。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在於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偵查重大刑事案件,隨著緩刑適用數量的不斷攀升,公安機關在對適用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時表現得力不從心,使得對緩刑犯的考察流於形式。未成年罪犯一旦無法得到及時的教育和引導,極有可能產生重新犯罪的意圖。雖然我國刑法尚未對社群服務令作出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逐步建立社群服務令制度,使之在矯正未成年罪犯方面起到有效作用。社群服務就是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要求其為社群提供免費勞務,用以代替其他刑罰,或作為其他刑罰的補充。在我國,社群的網路構造體系是相當發達的,為未成年罪犯的社群矯正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將未成年罪犯放置於社群之中,由社群機構對其進行考察,有利於充分認識並監督該未成年罪犯,從而採取有效的措施矯正其犯罪行為。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對社群服務並沒有明確具體規定,這就使得相關司法和執法活動都因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受到制約。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相關立法,明確規定社群服務令作為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③ 3.罰金的適用 罰金是一種普遍的刑罰方式尤其是對經濟犯罪而言,但是罰金作為一種重要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是否適用在理論界存在較大爭議。我國刑法並未禁止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罰金刑。我國僅規定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五百元人民幣,未限制罰金的最高數額。對於未成年罪犯而言,刑罰方法是否可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呢?絕大多數未成年犯尚未獨立生活,沒有收入或沒有固定收入,仍依靠家庭撫養,無個人財產。所以,對未成年犯判處罰金會很難執行,即使執行了,也起不到應有作用。他們無獨立財產,判處的罰金可能由父母或其他親屬代繳,從而感覺不到刑罰所帶來的痛苦,也就起不到剝奪、改造、預防的作用,並且也很有可能使未成年犯及其他人產生以錢贖罪、以錢贖刑的錯誤印象。④ 在本頁瀏覽全文>>(共計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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