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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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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年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十二週歲的人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關於多大年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多大年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未滿十二週歲的人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刑事能力是怎樣的

      1、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2、本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 18條第 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裡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裡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存在兩種方式,即刑罰和非刑罰兩種,主要是刑罰,即由人民作出有罪判決中明確地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和死刑的,還有就是會視情況判決一定的附加刑,包括罰金的,還可以剝奪犯罪嫌疑人的財產。

刑法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起點是

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是滿16週歲。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

【法律分析】

刑事責任是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又是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成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年齡界限是年滿16週歲以上的人,即凡年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樣規定,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我國,已滿16週歲的人,一般都經過一定教育,其體力、智力已相當發展,並具備一定的社會知識和生活經驗,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謂年滿16週歲,是指實足年齡達到16週歲,即必須是過了16週歲生日的第二天以後,才能認為是年滿16週歲。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地方習慣用“虛歲”的計算方法,不能適用於刑法上所說的年齡。對於未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考慮到有些犯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如殺人、搶劫、、爆炸等,後果很嚴重,這些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於接近16週歲的未成年人來說,其是非觀念和道德標準已經可以作出正確的判斷,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也是為了更好地規範未成年人的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不是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都負刑事責任,而是實施了法律明確規定的上述嚴重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即有條件地負刑事責任。刑法這樣規定,是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結合未成年人的智力發育情況作出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年齡尚小,智力發育尚不夠完善,缺乏社會知識,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他們負刑事責任的範圍,應當受他們刑事責任能力的,不能要求他們對一切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同時,他們對社會生活中一些重大的是非標準和道德準則,是應當知道,並且對此應當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這個年齡段的人犯上述幾種容易識別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主觀:

刑事責任年齡最低為十二週歲,已滿十二週歲的,犯特定種類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刑事責任年齡根據人的生理、心理等進行劃分,劃分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與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規定:“凡年滿18週歲、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識和智力發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可見,年滿18週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刑法上述規定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罪名進行了明文列舉,為司法機關正確地解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提供了法律根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以下兩個不夠明確的問題:(1)上述八個罪名中的罪是否包括姦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姦淫幼女是一個有別於罪的罪名。按照這一司法解釋,姦淫幼女罪顯然難以包含在罪之中。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罪定罪處罰。”這一司法解釋為使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的姦淫幼女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其按照罪定罪處罰。但已滿16歲的人的姦淫幼女行為仍定姦淫幼女罪,由此出現同一種行為按照行為人年齡不同而認定為不同罪名的矛盾現象。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明文取消了姦淫幼女罪的罪名,姦淫幼女行為均以罪論處,從而解決了這一問題。(2)上述八個罪名中的故意殺人罪是否包括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的行為?這種殺害被綁架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殺人行為,但這種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綁架罪中。按照罪名理解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這種行為的,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對於這個問題,2002年7月24日全國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如下:“對於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據《意見》的上述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是八種行為而非八個罪名,由此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週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範圍,不能不說是一種擴大解釋,在一定程度上使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範圍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這裡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標籤: 年齡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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