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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提前幾天辭退員工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提前幾天的問題,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參照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至少也要提前三日通知勞動者,而且應當是滿足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條件。

一、試用期內懷孕的可以被辭退嗎

試用期內懷孕,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辭退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他。

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員工正當理由有哪些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隨時解除不等於隨便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原本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現實中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薪資待遇較低做文章,應聘者最後總是被判“不合格”,還沒轉正就被辭退,而這些單位也堂而皇之地一直使用廉價勞動力。遇到類似情況,員工有權找用人單位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提前幾天辭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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