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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露個人隱私罪立案標準

洩露個人隱私罪立案標準

認定條件:1、主觀具有過錯。侵害隱私權因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2、違法行為的存在。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規定抑或違反社會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使得該行為具有違法性質;3、損害結果發生。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主要有三種表現形態: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及精神痛苦;4、具備因果聯絡。權利主體因該不法行為遭受人格利益受損。

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及索賠範圍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1.侵權行為。這在前面已經論述過,在此需要總結的是我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侵權行為侵犯的權利範圍。通過梳理我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脈絡,可以總結出,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的權利客體範圍是人身權和特殊條件下的財產權。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和監護權等身份權。2.主觀過錯。過錯作為民事侵權責任構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中也具有同樣的地位,所謂“無過錯無責任”,即一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條件要求侵權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3.損害結果。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後果一定要是“嚴重的”。如果輕微的、非現實存在,或一時存在且可以修復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喪失不能作為獲得賠償的條件。4.因果關係。這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前因後果的必然聯絡,如果損害的後果並不是侵權行為直接、必然引發的,那麼該行為人就損害後果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注意,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中,因果關係具有其特殊性。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索賠的範圍: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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