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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貪賄犯罪立案標準

2019貪賄犯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這些情節主要有: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多次索賄的;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託人財物,受請託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併計入受賄數額。

標籤: 犯罪 貪賄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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