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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罪5年以下的量刑。如有重大情節,按照實際情況量刑。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

判斷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對公共秩序造成破壞的程度,因此不需要造成像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輕傷以上,也不需要達到破壞公私財物罪的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

問: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最新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君同法律線上諮詢為您解答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

但尋釁滋事的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尋釁滋事罪屬於常見的擾亂公共秩序案件,在基層院所辦理的案件中,佔據相當一部分比例。以筆者所在的襄城縣檢察院為例,自2011年至今顯示受理的尋釁滋事案件佔據案件受理總數的近10%,其中屬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情形的佔尋釁滋事案件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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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從犯如何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的通知》的規定,尋釁滋事犯罪中的從犯,可減少基準刑的20%—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甚至免除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與認定是怎樣的

您好,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 "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 "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 "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

"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標籤: 立案 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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