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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認定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

玩忽職守罪認定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嚴重是會被判玩忽職守罪的,那麼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請看下文。

首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你不是公務員,就不存在玩忽職守罪。 認定:一定是自己不負責任造成國家或者人民的生命財產等的損失,才能構成該罪。

操作方法

因工作人員的不作為,不盡職責義務,導致企業或公司破產的,或導致錢財損失在30萬以上,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

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認真盡責,導致有人員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2人重傷,4人以上輕傷,輕傷達到10人以上的,都可以立案。

1.注意區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2.正確區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了一些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生產、作業責任

工作人員的惡劣行為,導致國家名譽受損的,或者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可以立案。

(一)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區別。 (三)玩忽職守罪與其他玩忽職守的犯罪的

工作企業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玩忽職守,導致10人以上中毒,或損害國家財產、損害人民利益的,也可立案。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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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主要屬偶然因果關係   我國刑法理論的傳統觀點,是將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分為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無論是必然因果關係還是偶然因果關係,都屬於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當前,我國司法實務界在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時,主要用偶然因果關係理論來加以認定的。偶然因果關係理論認為,行為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1326265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並由於這一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結果發生,危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就是偶然的因果關係。由於玩忽職守行為是一種不作為,這種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結果的發生,在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經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為的因素,不作為與結果之間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種偶然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在其他犯罪中也許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但在玩忽職守罪中應該成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2000年洛陽東都商廈大火案中,引發大火的直接原因是養護員王某的違章電焊,*消防部門的玩忽職守行為只是結果的間接、偶然原因,但仍屬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二、對玩忽職守罪的特殊行為構造的認識  實踐中,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的認定會出現很多分歧。筆者認為,這主要由於玩忽職守罪的行為構造具有其特殊性。正確認定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係,就必須把握該罪的特殊行為構造。  (一)玩忽職守行為缺乏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力。玩忽職守行為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表現為行為人應當履行而且能夠履行但不履行職責,包括擅離職守、放棄職守、拒絕履行職守等;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表現為行為人雖然履行了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責,以至錯誤地履行了職守。與故意犯罪不同,玩忽職守罪是一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瀆職犯罪,它直接危害的是國家管理職能正常運作與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無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行為不會直接侵害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  (二)玩忽職守行為藉助中介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由於玩忽職守行為不是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在玩忽職守罪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必然存在著一定的中介因素。這些中介因素既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自然力,被害人的行為,或者更多的表現為第三者的違法乃至犯罪行為。正是這些中介因素,為危害結果的發生提供了原因力,直接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中介因素是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建立因果聯絡的必要環節,沒有中介因素,就沒有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係。玩忽職守行為正是藉助中介因素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中介因素成為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判斷玩忽職守罪的因果關係時,不能單純考慮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同時還要考慮玩忽職守行為與中介因素之間的關係,以及中介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  三、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司法認定的基本思路  西方刑法理論,無論是日本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還是英美法系“雙層次因果關係理論”,都是以條件說所確定的事實因果關係為基礎,通過規範的、價值的評價,來確定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體現出一種事實認定與價值評判二元區分的因果關係研究思路。當前我國刑法學界也已走出了因果關係理論長期糾纏於必然性與偶然性之爭狀況,逐步確立統一的觀點,即刑法因果關係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從而提出了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這種二元區分的研究思路,並得到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大多數認同。筆者認為,玩忽職守罪的實行行為相對於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中介因素而言,其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程度相對較弱,單純從自然主義的、存在論的角度,它們之間的因果聯絡很可能淡出司法機關的審查視野。但著眼於因果關係法律性的特點,就會清楚地認識到,刑法因果關係的內容是刑法所規定的,將哲學上很弱的原因強化,並規定為刑法上的原因;或者將哲學上很強的原因減弱,不規定為刑法上的原因。而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就是立法者將存在論意義上較為微弱的原因強化,規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原因的典型立法例。  四、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的具體認定  刑法的目的在於保*益,犯罪的本質在於對法益的侵害。筆者認為,判斷法律因果關係,必須立足於刑法規範的目的與犯罪本質。犯罪行為從著手實施到危害結果發生,就是從危險製造到危險實現的轉化過程。即行為給保護物件造成了法律禁止的危險,並使這一危險現實實現了。具體到玩忽職守罪,要確定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要考慮玩忽職守行為給法益帶來的危險以及危險是否在危害結果中得以現實化。  按照事實認定與規範評價二元區分的思路,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的認定應當首先判斷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係,在得出肯定結論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判斷這種事實因果關係是否屬於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法律因果關係。具體判斷需要經過下面三個層次:  1.製造不被允許的危險。作為國家機器的具體運作者,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為,都可能給某一社會領域帶來災難性後果。如,為了切實保障生產安全,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涉及各個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明確規定了相關職能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義務。因此,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就可以認定其製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在司法認定時,要注意區分不作為的玩忽職守與作為的玩忽職守。作為的玩忽職守,一般表現為對社會上存在的危險源提供了客觀幫助,幫助已有的危險源向具體的危險轉化;不作為的玩忽職守,則多表現為對社會上現有的危險或潛在的危險不控制、不制止,未能合理監控危險源。雖然作為與不作為製造危險的方式不同,但兩者同樣都由於違背法律義務與職責要求,減弱了國家管理應有的強度或者使社會管理的某個領域處於管理失控狀態,從而對行為物件帶來了受侵害的危險。  2.實現不被允許的危險。玩忽職守行為所製造的危險往往具有潛在性、抽象性、一般性的特點,這種危險只有通過中介因素才能轉化為現實的、具體的、特定的危險,並在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中得以實現。只要玩忽職守行為製造的危險在危害結果中實現了,不論這種危險實現是通過一個還是多箇中介因素轉化的,我們都可以認定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司法實踐中,是否製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一般較為容易認定,而這種危險是否在具體結果中得以實現則不容易得到正確判斷。  3.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玩忽職守罪中,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與行為人所承擔義務的範圍緊密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義務,對義務相對人造成的一切損害後果,都存在於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司法實踐中,玩忽職守罪的危害後果,往往同時可以歸責於實施了相關犯罪的行為人,但這並不影響這些危害後果同時歸責於玩忽職守行為人。特別是存在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先後實施多個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同一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不能因為危害結果可以歸責於最後實施玩忽職守的行為人,就否定之前的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絡。  通過上述三個層次的判斷,可以從刑法規範的保護目的出發去判斷法律因果關係的有無,從實質層面上溝通了玩忽職守罪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與司法活動中需要認定的因果關係,可以更為準確地認定玩忽職守罪因果關係,有利於實現司法認定的同一性。  作者系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反瀆局局長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怎樣認定玩忽職守罪

您好,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365633964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物件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於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本節和有關單行法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絡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居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公務員玩忽職守罪怎麼認定

1.注意區分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5653932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2.正確區分玩忽職守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了一些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等,後者的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與這些犯罪的區別表現在:前者是瀆職罪,後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主體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前者發生在各種事務管理的過程中,後者一般發生在各種生產、作業以及直接從事指揮、作業的過程中。當然,不排除想象競合犯的現象。

3.應當正確區分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方式與主觀要件不同:濫用職權罪是一種積極利用、違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於作為),玩忽職守罪是疏忽、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但不限於不作為);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

4.應當正確處理法條競合關係。刑法除規定了本罪以外,還規定了特殊的玩忽職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脫逃的,也是玩忽職守行為,過去也曾當作玩忽職守罪處理,但由於刑法對該行為作了特別規定,故應嚴格適用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

失職罪司法解釋,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失職罪司法解釋:網頁連結

一、什麼是玩忽職守7a64e78988e69d8331333365656535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上來看,玩忽職守罪由以下幾個犯罪構成要件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二、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由於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為過失犯罪,往往與經驗不足、工作失誤等交織在一起而難以區分。因此在認定玩忽職守罪時,需注意與一般工作中的失誤的界定。要正確把握二者的區別,主要掌握以下兩點:

(一)主觀形態和客觀行為不同。

玩忽職守行為主觀過失具有罪過形式,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主觀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客觀上卻未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以致發生了重大的危害結果,此外,玩忽職守甚至還存在著因徇私舞弊而主觀惡性更大的罪過形式——間接故意,這是工作失誤所沒有的。在工作失誤中,行為人主觀過失屬於一般認識錯誤,客觀上不存在瀆職行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行為人始終抱著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從主觀願望到實際行為都是積極的盡心盡職的,往往是因為經驗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發生了危害結果。

(二)造成危害結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職守和工作失誤都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二者引發危害結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職守的主要原因,是行為人自身主觀上的因素,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種種瀆職表現。但工作失誤行為人主觀上雖有一定過錯,但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要是由於其他客觀因素的介入,或是行為人不能預見的或無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關於什麼是玩忽職守罪,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相信通過本文的介紹,應該對您有所幫助,但是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涉及到這方面的犯罪,筆者還是建議您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他們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為我們進行無罪或輕罪的辯護。

玩忽職守罪如何認定,哪些行為會構成玩忽職守罪

您好,

一、玩忽職守罪如何認定

(一)玩忽職守罪的客體要件

玩忽職守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背職務上的注意義務,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必然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秩序,不僅會損害、破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嚴肅性,而且還會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5643561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件

玩忽職守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工作紀律,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型別:

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發行,但不履行其職務。

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

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還必須具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三)玩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玩忽職守罪的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則間接故意所構成。但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出於直接故意而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此,在相當多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危害後果發生。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玩忽職守罪

必須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

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於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

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

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本節和有關單行法規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和有關法律規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是區分本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損失尚未達到重大程度的,那就屬於一般玩忽職守行為,不能以本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只能依照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給予行為人黨紀政紀處理。

標籤: 認定 玩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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