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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文職人員級別

軍隊文職人員級別

我國軍隊文職幹部不授軍階,但為了與軍官軍階有相對應的等級,設定了文職幹部的級別(特級、1級、2級、3級、4級、5級、6級、7級、8級、9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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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文職有幾級?

軍隊文職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階、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

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種類別。管理崗位為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為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關於軍隊文職崗位級別的其他規定。

《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第十七條文職人員首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局級副職以上或者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50週歲;

(二)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或者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的,45週歲;

(三)科級副職以下或者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的,35週歲。

第十八條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一般按照制定計劃、釋出資訊、資格審查、統一考試、面試體檢、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式進行。考試工作由全軍統一組織實施。直接引進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程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應當履行退役安置程式,由國家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以上內容參考 中國網——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

軍隊文職有什麼級別

軍隊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

其中,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崗位等級由高到低設定9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分為高階、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其中1-4級為高階,5-7級為副高階,8-10級為中級,11-13級為初級。

文職人員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1、部級副職崗位,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崗位,由軍事委員會審批;

2、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3、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由軍級單位審批;

4、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文職人員級別管理暫行規定

文職人員有幾個級別

軍隊文職人員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階、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其中,一級至四級為正高階專業技術崗位,五級至七級為副高階專業技術崗位,八級至十級為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十一級至十為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文職人員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執行所在單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結構比例。文職人員正高階、副高階、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正高階專業技術崗位中,一級崗位不設結構比例,二級、、四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1∶3∶6;

2,副高階專業技術崗位中,五級、六級、七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2∶4∶4;

3,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八級、九級、十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3∶4∶3;

4,初級專業技術崗位中,十一級、十二級崗位的結構比例為5∶5,十崗位不設結構比例。

文職人員非專業技術崗位中不同等級崗位的結構比例,按照本單位文職人員編制標準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軍隊文職考核內容:

根據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體。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試用期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任職前考核。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和任職前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試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文職人員

百度百科-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規定

軍隊文職有什麼等級設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定:

(一)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階、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

第三十條 文職人員崗位確定和調整、辭職、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照軍.隊規定的程式辦.理。

文職人員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部級副職崗位,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崗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二)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由軍級單位審批;

(四)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崗位編制標準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三十二條 文職人員調整任職、辭職辭退、終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開除處分的,原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且在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均為稱職以上。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為基本稱職以下的,1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5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4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3年;

(二)專.業技術高階、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調整,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標籤: 文職人員 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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