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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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講述了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以及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和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指可以訂立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合同期限。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拓展延伸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誰確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規定了固定的僱傭期限,到期後自動終止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因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確定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
結語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決定,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充分考慮自身情況,自主確定合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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