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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撤崗解聘派遣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用工單位撤崗解聘派遣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我與一家勞務派遣中心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被派遣到一家公司(用工單位)工作。一個月前,公司因為經營方向調整,撤銷了我所在的部門崗位,並將我退回到了勞務派遣中心。近日,勞務派遣中心以無能力為我推薦合適工作為由,解除了與我尚有2年到期的勞動合同。我雖然一再提出異議,但勞務派遣中心固執己見,拒絕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務派遣中心的做法對嗎?律師解答:勞務派遣中心的做法是錯誤的。一方面,勞務派遣中心之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即只有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時,勞務派遣單位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而該法第39條所列舉的6種情形是:“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40條第1項、第2項所列舉的兩種情形分別是“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無論勞務派遣中心是以公司(用工單位)撤銷崗位為藉口,還是以自身無能力為你推薦合適工作為由將你解聘均不在其列。也正因為如此,決定了勞務派遣中心之舉違法。另一方面,勞務派遣中心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如果勞務派遣中心固執己見,拒絕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就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依據你的月工資標準,向你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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