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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轉私企勞務派遣工有賠償麼

國企轉私企勞務派遣工有賠償麼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全國人大法工委向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給出答覆,答覆確定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則: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目前也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1、勞務工與勞務派遣部門簽訂的是勞務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有用工協議,合同關係。 3、勞務工與服務的公司仍然構成勞動關係“勞務工的待遇不得低於服務單位同等崗位的工人的待遇”所以勞務工仍然應該得到經濟補償金等應得的待遇,另外勞務派遣單位可以根據與服務單位的合同要求服務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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