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有沒有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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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有錢可以拿,但是不能叫工資,而是叫勞動報酬或者是補貼,服刑人員需要在監獄裡參與勞動改造,掌握一門技能,避免出獄之後與社會脫節。各地情況不一樣,每個月則幾十多則幾百,補貼通常用於服刑人員購買生活用品,餘下的部分會存到他們個人賬戶,等到出獄之後再發給他們。
一、在監獄服刑人員權利義務: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2.罪犯有辨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
5.罪犯有按規定通訊、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二、監獄犯人管理規定:
1.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2.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3.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4.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條 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七十二條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並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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