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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違規是否免罰

非法營運首次不免罰。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責令停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倍以上10倍以下;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罰款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第一次非法營運不會免罰。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延伸

首次違規是否享有寬大處理

首次違規是否享有寬大處理,是一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的問題。在法律實踐中,對於首次違規行為,通常會考慮相關因素,如違規的性質、影響程度、當事人的態度和行為表現等。如果首次違規行為性質較輕,影響較小,並且當事人表現出認錯態度和積極改正的意願,法律常會傾向於給予寬大處理,如警告、口頭教育等,而不是立即採取嚴厲的罰款措施。然而,具體的處理方式仍需根據法律規定、相關政策和司法實踐進行判斷,以確保公正、公平的處理結果。

結語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首次非法營運不會免罰。違反該條例,從事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行為將面臨責令停止經營、罰款甚至刑事追究等處罰。然而,在具體情況下,法律常會考慮違規行為的性質、影響程度以及當事人的態度和行為表現等因素,可能給予寬大處理,但具體處理方式需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確定,以確保公正、公平的結果。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九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解除安裝;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絡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解除安裝,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解除安裝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五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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