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對於空頭支票的處罰

對於空頭支票的處罰

對於空頭支票的處罰

1、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2、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需要承擔行政責任;3、對屢次簽發(一般一個會計年度內三次以上)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有權停止其辦理支票業務。

具體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根據《刑法》第194條規定,對這種金融詐騙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行政責任: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標籤: 處罰 空頭支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4zvp6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