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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種裝置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一)特種裝置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特種裝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一)特種裝置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執行240小時以上的;(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洩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四)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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