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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違約金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一般認定為合同標的額的20%,也可以綜合實際損失情況進行支付,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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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買方違約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對方違約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標的數額的20%賠償,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判斷實際損失的數額,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購房合同違約金20%法律規定

關於買房違約金20%的法律規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中,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返還。

購房違約金是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購房違約金相比實際損失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或者仲裁機構適當予以增減。而具體的數額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裝置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許可權;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裝置標準等。

購房合同的用處主要有:

1、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房屋買賣關係;

2、可以用來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

3、可以作為繳納相關稅款的憑證;

4、可以用來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等手續。

購房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購房人和開發商的基本資訊;

2、所購房屋的戶型和麵積;

3、所購房屋的價格;

4、交房時間和收房標準;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損失怎麼賠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損失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或標的數額的20%賠付,同時可以根據違約情形約定實際損失的數額,造成的損害比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買房違約怎麼辦

1、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當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主要型別。

2、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付給對方當事人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凡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是法定違約金,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約定違約金。

3、賠償損失

對於因當事人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所受到的損失,這就是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形式。

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的計算規定

1、出賣人惡意違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a、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b、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存在欺詐行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以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a、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b、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c、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房屋買賣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房屋買賣違約金的法律規定如下:

1、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一般設定為合同標的額的20%,造成的損害較大時違約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2、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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