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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第28條

交通規則第28條

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1、闖紅燈,記6分,罰100元。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記12分,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駕駛證,禁駕五年。

3、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駕駛人未系安全帶記2分。

4、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記2分。

5、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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