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一切權利屬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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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人民群眾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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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 ) A. 人民 B. 公民 C. 人大代表 D. 國家幹部
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是國家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是人民的,我們是人民的一份子,也是國家的一員,要為國家的發展,做出些貢獻。
我國當前的一個基本國情是人口基數大,人均資源佔有量少。截止到2021年10月份,根據全國第七次人口普查的資料,我國有14億多的人口,這14億多的人,就是一個個人民。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任何一個的頒發,其初衷都是為了人民好,可能在實踐的過程中,會存在一些問題,誕生這些問題也在慢慢的解決。從新中國誕生到現在,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人民的生活條件也越來越好,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在這裡,建議大家,為了國家的發展,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或多或少的做出一些貢獻,如果不能做出貢獻,也不要給國家添麻煩。換句話來說,不給國家添麻煩,就是給國家做出了貢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
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還是公民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對不對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和法律。一切違反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權。
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
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
2、監督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副;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提名,決定總理的人選,根據總理的提名,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的人選;
6、選舉軍事委員會,根據軍事委員會的提名,決定軍事委員會其他組員的人選;
8、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長;
9、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10、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11、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2、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13、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14、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15、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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