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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的程式

確定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的程式

承攬合同的管轄權法院確定及解決方式。

一、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可適用一般原告被告規定;二、承攬合同糾紛可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解決;三、當事人只能在一審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審查決定;四、管轄權異議必須在答辯狀期間提出,逾期不予審查。

法律分析

一、承攬合同管轄權法院如何確定

1、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適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1、協商解決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後,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願。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解決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對裁決必須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

3、訴訟解決訴訟就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該爭端的一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4、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在二審程式中,當事人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5、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由受訴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6、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當事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訴法院不予審查。

結語

承攬合同的管轄權法院可根據以下規定確定:若沒有約定,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協商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解決合同糾紛;仲裁解決是雙方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方裁決;訴訟解決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並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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