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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年齡中遇到的問題

1、公安機關提供證明未成年人年齡的證據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導致審查認定難。主

要表現為:

(1)公安機關未向公訴機關提交證明未成年人年齡的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僅提供

了本地公安網上下載列印的電子戶籍;或者雖有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但並無該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該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機關對於證明被告人年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未做認真審查。對於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當地村委會證明、學校證明、關係人證言等證據未給予足夠重視。

2、戶籍證明的權威性受到客觀現實的挑戰。司法實踐中用於認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年齡的主要證據是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其證明效力具有權威性,但由於我國戶籍登記在某些地區缺乏有效監督和嚴格管理,導致戶籍材料有誤,主要表現為:

(1)申報戶口時申報錯誤。

(2)戶籍登記人員工作失誤,將戶口簿及底冊填錯,或者在輸入網際網路戶籍電腦系統

時輸錯,導致納入各縣、市、省乃至全國的人口資訊網的資訊與原始戶口簿上登記的有差異。

(3)虛報年齡。

(4)“黑人黑戶”。

一、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據審查的原則

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則。首先,要本著準確查明未成年人犯罪

時的年齡、出生日期為總的指導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時是否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這一問題,是對其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關鍵。其次,要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於年齡在

14週歲、16週歲、18週歲臨界點的案件,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對證據綜合判斷後,仍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應從刑法謙抑性原則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出發,“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再次,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但各證據均證實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最後,要本著靈活適用的原則,對於骨齡鑑定等這些“

高科技”的刑偵手段可以作為輔助參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謹慎、靈活適用。

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據審查的方法

1.認真審查書證

在司法實踐中戶籍證明這一書證的證明力還是不容易被撼動的。證實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書證還包括戶口簿、戶籍底冊、出生證、身份證、學籍底冊等,一般情況下,認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應當以戶籍證明為依據。

2.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承辦人在核實證據的過程中,不但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關於年齡異議的供述

和辯解,還要注意與其出生日期有關的細節,審查有無矛盾。還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解進行審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時,對在偵查階段未提出年齡異議的犯罪嫌疑人應給予特別的關注,查明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的真實原因。

3.及時全面調取證人證言在根據現有書證無法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年齡時,應調取其親屬及其他知情人的證言。

4.慎重運用骨齡鑑定骨齡鑑定一般不能獨立於其他證據而直接作為認定年齡的證據。

由此可見,未成年殺人犯罪嫌疑人責任年齡的認定是司法判決中的關鍵問題,因為關係到犯罪嫌疑人應負刑事責任大小以及承擔刑事懲罰的型別。因此,司法機關在判決中應該認真查證並準確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年齡,確保公正執法,

以保障司法機關的公正性。

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年齡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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