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定金可以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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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當購房者和開發商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而無法訂立購房合同的,那麼商品房的定金是可以要求退還的。
在實際的房地產交易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均無違約行為,只是雙方對合同的有關條款協商不一致;
(2)由於不可抗力和其他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比如說由於國家金融政策,銀行貸款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按揭貸款的,那麼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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