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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婚姻自由及法律保障

精神病人婚姻自由及法律保障

精神病人結婚法律規定及辦理流程:

根據《民法典》規定,結婚需雙方親自到登記機關申請,完成登記後確立婚姻關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如實告知,否則對方可申請撤銷婚姻。辦理結婚證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證明和合影照片等材料。結婚流程包括申請、審查和登記,登記機關可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進行調查。如不符合條件,機關會提供理由並不予登記。

法律分析

一、精神病人結婚法律規定

精神病人結婚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材料是什麼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結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結婚的流程是: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結語

結婚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結婚需辦理登記,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結婚證辦理需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證明、無親屬關係證明及照片。結婚流程包括申請、審查、登記。登記機關可要求證明材料或鑑定。如不符合條件,需提供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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