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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股權交易的風險有哪些

1、股權交易合同簽訂前程式性風險分析與防範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交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交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交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交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交易的出資,視為同意交易,經股東同意交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式而簽訂的股權交易合同會因程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因此建議購買方在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時應當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2、股權交易合同簽訂後股東人數限制風險

股東交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交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

3、股權交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交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交易方支付交易款。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交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臨目標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同時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董事也可能不盡配合、協助的義務。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交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因此在簽訂股權交易合同前在對目標公司進行調查時受讓方應與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層進行較為充分的溝通,為自己行使股東權利做出一個前期的基礎。

4、公司負債的風險分析與防範

在股權交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因此,在風險分擔的商議中,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物件,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在根據股權交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5、其他關於股權交易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股權交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交易時間、交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如: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交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交易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交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交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登出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併這兩種情形例外。在股權交易活動中違反這些法律強制性規定,將會導致股權交易合同無效。

對於股權交易的風險有哪些

標籤: 交易 股權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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