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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與押金是否相同?

保證金和押金是不同的。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第三方的款項,而押金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一種特殊形式。在合同期滿且雙方履行完畢時,押金或保證金應退還,但如果存在違約情形,合同約定不退還的情況下,押金或保證金可以不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和第六百八十四條,定金和保證合同的內容有具體規定。

法律分析

保證金和押金不是一個意思。

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押金擔保,在本質上屬於質押的範疇。

押金和保證金區別

押金和保證金是有區別的。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是第三人把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是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保證金,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是提存於第三方的款項。

押金和保證金哪個能退

押金和保證金在一定的情形下可退回也可不退回。在實踐中一般在合同期滿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時,押金或保證金應該退還。如果當事人一方有違約情形,合同中約定此種情形押金或保證金不予退回的,押金或保證金可以不退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六百八十四條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結語

保證金和押金雖然在實踐中有所區別,但都是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存在的金錢形式。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而留存或提存於對方或第三人的款項,而押金則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等價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退還押金或保證金的情形,但也可以約定在特定違約情況下不予退還。因此,在合同期滿且雙方履行完畢時,押金或保證金應當退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保證金與押金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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