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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傳喚去檢查院是否可以拒絕

醉駕傳喚去檢查院是否可以拒絕

一、醉駕傳喚去檢察院是否可以拒絕?

醉駕傳喚去檢察院是不可以拒絕,因為既然檢察機關已經進行傳喚的話,就說明這一個行為已經涉嫌到違法犯罪,必須由當事人來配合調查,如果拒絕的話,是可以採取一些強制型別的措施的,畢竟核實案情對於自己也有幫助。醉駕取保候審現被檢察院傳喚,說明公安機關已經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對本案已經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檢察院傳喚當事人,是要核實案情,下一步程式是: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式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開庭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二、其他法律條文的規定,

醉駕,定的罪名為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二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標籤: 醉駕 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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