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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起訴管轄地規定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國內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涉外婚姻起訴離婚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2、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檔案,如結婚註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3、當事人委託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託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4、如果是國外一方當事人為原告,需要將起訴狀公證和認證後遞交國內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國外一方當事人為被告,需要書寫離婚宣告書,表述清楚對離婚的態度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確定意見,經所在國公證及認證後由委託代理人轉交法院即可。

二、涉外婚姻離婚起訴流程

如外國一方當事人能夠在中國參加訴訟,可以不用委託代理人,自己直接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但本人也要參加訴訟:如該外國人不能在中國參加訴訟,他應當在中國聘請委託代理人,其授權方式應為特別授權,其委託代理手續及相關資料應當在本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後再到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如果外國一方是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的,應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中國一方作為原告在中國起訴離婚,如外國一方在中國有固定住所,可在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外國一方居住在國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應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對這種情況,中國一方當事人可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涉外婚姻離婚起訴管轄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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