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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確定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8、夫妻雙方均為留學生,他們要求在國內離婚的,應由國內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9、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國內公民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中國公民同在華的外國人要求離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不在國內,應由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1、出國人員同國內一方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應由出國前一方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雙方均為華僑、外籍華人,或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外籍華人,如果原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他們是在外國辦理的結婚登記或舉行的結婚儀式,現已回國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涉外離婚管轄權的確定

標籤: 離婚 涉外 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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